关于"借款该不该给利息的咨询"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21 17:34:28
情况:
(一)我们是山西省原平起重运输机械总厂,我厂在九十年代初,由于经济处于危机,厂部大力发动职工给厂内筹集了些资金,为工人有工作,有饭吃,为国家有利税上缴......起了很大作用。至2002年6月破产时总计欠职工本利合计5652220元,但至今年6月份整七年来只偿还职工40%多,尚欠50%多,大约300多万元未偿还。
(二)数年来我们曾经多次向破产领导组“要本,挂息”,但至今未得到解决,既不还不也不挂息。
(三)我们曾咨询当地会计事务所,律师事务所,忻州市法庭庭长,他们均说:“绝对应该给利息!”
(四)我们依据
1.原机厂发[2000]10号文件,“关于偿还职工欠款的办法”明确规定:如果按其不能兑现,则所结金额的利息按逾期年息18%计算,计算时间包括各自总对付期前和后的全部存期。
2.国发[1994]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“借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”。
(五)多年来我们向厂、破产主管“经贸局”、破产领导组、信访局、市领导等反映,一直得不到“该给不该给利息”这一明确答复。因此特呈请您们!请回音!

当然应该给,不过这是长久站,我父亲的企业和你厂差不多,最终还是给了!不要着急,一点一点往上找吧!奥运年国家在清理“企业”清欠,找记者是个很好的出路!记者关注这事的!